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吳伯霖即津合利彩券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11號 原 告 吳伯霖即津合利彩券行 訴訟代理人 陳津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曉曄(原名張梓曄、朱怡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