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許嘉容
- 法定代理人蘇永義
- 原告陳奕穎
- 被告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27號 原 告 陳奕穎 被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訴訟代理人 黃薇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均陳明有和解意願,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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