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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6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侯明正

上訴人
即被告
蘇長生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吳德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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