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長生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吳德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南簡字第7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3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