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87號
- 原告
- 杉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博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6,9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