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13號
- 原告
- 標智全
- 訴訟代理人
- 王盛鐸律師
- 被告
- 標智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請求金額為136萬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50萬元,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又原告為上開訴之變更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稱:希望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等語,堪認兩造並無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