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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1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䊹伊

原告
標智全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被告
標智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二、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請求金額為136萬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50萬元,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又原告為上開訴之變更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稱:希望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等語,堪認兩造並無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爰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913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