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鴻運展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李應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44號 原 告 鴻運展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宗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宗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