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簡傳昇
- 相對人
- 達龍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4行內關於相對人公司名稱「達隆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達龍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