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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2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蔡岳洲

聲請人
簡傳昇
相對人
達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4行內關於相對人公司名稱「達隆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達龍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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