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林宏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賓 訴訟代理人 郭益安 洪美珍 歐陽櫻櫻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世聚鋼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2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