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詹南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南岩 訴訟代理人 王嘉凰 上列原告與被告置業事業有限公司、蔡村和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