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王參和
- 原告陳純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陳純玉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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