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辦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以利亞顧問有限公司、林璟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97號 原 告 以利亞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璟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雪子間請求給付代辦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謝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