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家興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黎金生、金日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曾苡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家興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金生 被 告 金日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苡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2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