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68號
- 原告
- 家興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金生
- 被告
- 金日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苡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24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