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人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訴訟代理人 黃 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1,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