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晟見、翊誠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張哲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32號 原 告 李晟見 被 告 翊誠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翊誠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