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極致租賃有限公司、張勛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極致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勛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中廷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830元,應繳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