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19號
- 原告
- 杜沛霓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宏律師
葉庭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滸霖間請求請求移轉契約權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與訴外人和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土地及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水星光A5棟23樓)之契約當事人買方回復為原告名義,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本院審酌兩造為共同購買上開建案房屋,該建案房地總價為新臺幣(下同)8,05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