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岳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翰霖即嘉瀛餐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含起訴前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新臺幣(下同)480,679元(詳見卷附計算表),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