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35號
- 原告
- 于有傑
- 被告
- 林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400元(即房屋課稅現值219,400元+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15日之租金1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