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清景麟開發有限公司、林聰麟、上維地產有限公司、董上裕、陳瑛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53號 原 告 清景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麟 原 告 上維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上裕 被 告 陳瑛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並撤回起訴時之聲明第1、2項之請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