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高俊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7號 原 告 高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 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