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楊亞臻
- 法定代理人陳萬祥、蘇偉銓
-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7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黃立斯 被 告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銓 訴訟代理人 黃裕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79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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