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建造、旅進貿易有限公司、許怡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2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旅進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怡婷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二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十二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406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4,1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