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2號
- 原告
-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造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
- 被告
- 旅進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怡婷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二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十二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4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