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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6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王鍾湄

原告
魏蒼榮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敬文律師
被告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華琪
訴訟代理人
陳琪玫

蔣瑞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245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按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33,483元×15平方公尺=502,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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