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6號
- 原告
- 魏蒼榮
- 訴訟代理人
- 游孟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銘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敬文律師
- 被告
-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華琪
- 訴訟代理人
- 陳琪玫
蔣瑞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245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按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33,483元×15平方公尺=502,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