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19號
- 原告
- 李鸞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美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0樓之00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700元(即該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