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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19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李鸞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美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0樓之00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700元(即該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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