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24號
- 原告
- 劉金礪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幸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臺南市○○路0段000巷0號3樓之5房屋之113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2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幸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臺南市○○路0段000巷0號3樓之5房屋之113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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