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45號
- 原告
- 朱鄭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晉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課稅現值通常遠遠低於市場價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宜依課稅現值核定,有不同見解,為免見解歧異造成當事人困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除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7元、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依電話紀錄為7,000元外,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暫按課稅現值69,300元計算裁判費,合計94,96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