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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4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朱鄭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晉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課稅現值通常遠遠低於市場價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宜依課稅現值核定,有不同見解,為免見解歧異造成當事人困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除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7元、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依電話紀錄為7,000元外,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暫按課稅現值69,300元計算裁判費,合計94,96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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