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6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王偉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