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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7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王獻楠

原告
黃啟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偉鼎、林香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房屋之113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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