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張玉萱
- 原告陳世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陳世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698元(含本金34,000元及起訴前利息3,69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廖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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