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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全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陳谷鴻
  •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 當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宇蓮吳昭成即正鑫工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宇蓮 相 對 人 吳昭成即正鑫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向非本案之管轄法院或非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應有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法院可依職權或依聲請將上開聲請事件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6號研討結果)。因受理本案訴訟而併受假扣押聲請之法院,如認其對於本案訴訟無管轄權,而將本案訴訟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者,應併以裁定將假扣押聲請移送。 二、原告雖稱兩造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本案訴訟適用小額事件訴訟程序,因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業經本院裁定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應併以裁定將假扣押聲請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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