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勞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林雯娟
- 當事人康哲瑋、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康哲瑋 相 對 人 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112年度南勞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1項及前項聲請 ,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本院112年度南勞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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