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
- 原告
- 姜俊丞
-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林威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398元、特休未休工資10,116元、資遣費32,374元、補提撥退休金3,864元,是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80,58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