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年終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王參和
- 當事人許姿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0號 原 告 許姿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鎰桓電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因依原告之主張,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乃每年均應給付之年終獎金,核其性質,已為經常性給與,應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是本件訴訟應屬因給付工資涉訟,且為勞工起訴之事件,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故 原告暫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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