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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雯娟林雯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號

原告
古韻婷
被告
鉫鑫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庭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勞小字第1 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1日下午2 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冠廷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70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民事聲請調解狀、調解筆錄所載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與其所提證據相符,且與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投保資料相符,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依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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