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號
- 原告
- 古韻婷
- 被告
- 鉫鑫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庭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勞小字第1 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11日下午2 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冠廷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70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民事聲請調解狀、調解筆錄所載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與其所提證據相符,且與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投保資料相符,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依勞動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