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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16號

給付勞退金差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郭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煜立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退金差額等事件,因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原告請求被告補繳13,79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並給付50,544元育嬰津貼損害,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4,338元【計算式:13,794元+50,544元=64,33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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