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張麗娟
- 當事人陳明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陳明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煜立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新臺幣(下同)8,828元至原告之退休 金專戶。經核上開訴之聲明係關於請求給付退休金,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000元(計算式:1,500×2/3=1,000),是此部分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000=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高培馨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