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6號
- 原告
- 古韻婷
- 被告
- 欣詣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右緹
- 被告
- 鉫鑫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金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函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4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