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8號
- 原告
- 李上善
- 被告
- 惠比壽商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59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2,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5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