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
- 原告
- 佘姿瑩
- 被告
- 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耿豪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小字第9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蘇淑琴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其中新臺幣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