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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田玉芬

  • 原告
    呂方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呂方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而關於「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4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所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中之「調解請求之聲明」欄並未具體明確記載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具體金額或其他請求,致本院無從特定聲請人具體之請求內容及金額為何,亦無從核算應繳納之聲請費。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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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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