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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44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姚亞儒

原告
葉盛藩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被告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秀夫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就原告之出勤工作時間部分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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