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字第44號
- 原告
- 葉盛藩
- 訴訟代理人
- 楊淑惠律師
- 被告
- 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秀夫
- 訴訟代理人
- 王進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就原告之出勤工作時間部分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