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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簡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蔡雅惠蔡雅惠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蔡守平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被   告 天昱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李維驥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勞簡字第6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陳報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3510元(包括工資、資遣費)。 二、訴訟費用176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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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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