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蔡岳洲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告
陳天成 住○○市○○區○○街0巷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23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