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11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魏至平
- 被告
- 陳天成 住○○市○○區○○街0巷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23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