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王偉為
- 當事人優品拓展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優品拓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中淵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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