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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駱冠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柏江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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