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61號
- 原告
-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昇峰
- 訴訟代理人
- 駱冠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柏江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6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柏江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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