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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0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林雯娟林雯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013號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告
陳天成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0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8 月5 日下午2 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冠廷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126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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