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013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013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魏至平
- 被告
- 陳天成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10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8 月5 日下午2 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冠廷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126元,及自民國114 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