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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柯雅惠
  •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陳彥龍

  • 原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537號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許濬紘 被 告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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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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