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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53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柯雅惠

原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許濬紘
被告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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