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1537號
- 原告
-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訴訟代理人
- 許濬紘
- 被告
-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