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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21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吳金芳吳金芳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213號

原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訴訟代理人
曾莉芸
被告
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213 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18日下午2 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600元,及自民國114 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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