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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22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王鍾湄

原告
施富升
被告
王柏元即老王部品店(DoubleApex騎士部品裝備專
被告
賣店)
訴訟代理人
謝翊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安全帽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0元,被告同意退款,卻辯稱應扣除民國113年12月23日調解期日、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交通及人事成本費用各4,400元。經查,被告為解決本件糾紛,於調解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係為維護自身權益所為選擇,況被告並未提出任何單據以實其說,是被告此部分抗辯,自屬無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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