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226號
- 原告
- 施富升
- 被告
- 王柏元即老王部品店(DoubleApex騎士部品裝備專
- 被告
- 賣店)
- 訴訟代理人
- 謝翊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安全帽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0元,被告同意退款,卻辯稱應扣除民國113年12月23日調解期日、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交通及人事成本費用各4,400元。經查,被告為解決本件糾紛,於調解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係為維護自身權益所為選擇,況被告並未提出任何單據以實其說,是被告此部分抗辯,自屬無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