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537號
- 原告
- 徐雅芬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文律師
- 被告
- 宇宸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祐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